本世纪初,随着呼吸道疾病发病率的上升,以及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日益严重,民众对于PM2.5等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为解决导致雾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大气问题,减少对群众健康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转发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意见》强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自此,挥发性有机物首次成为国家层面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污染物,相关治理标准的制定和治理工作的推动开始加速。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需要进行VOCs控制。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家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
图表 1:“大气十条”规定的各区域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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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进行了规定。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成为VOCs工业排放行业治理第一枪。《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2015年6月,随着排污标准的不断完善,VOCs排污费征收也被提上日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大类,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等7个小类。
图表 2: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省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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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
2016年3月,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所有25项指标中,资源环境指标全为约束性指标,占所有指标的40%。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其中包括钢铁行业、建材行业、石化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VOCs治理,全国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图表 3:“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SO2、NOx减排目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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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原环保部、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并明确至2020年,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图表 4:国家VOCs治理重点规划与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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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推广旋转式蓄热燃烧净化技术,应用于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中高浓度VOCs废气净化。
2017年10月,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研发PM2.5和臭氧主要前体物联合脱除等趋势性、前瞻性技术装备。推广垃圾焚烧烟气、移动源尾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净化处置技术及装备。
2017年12月,原环保部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将逐步加严新生产机动车一氧化碳(CO)、总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于新生产机动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国家排放标准,并鼓励地方提前实施更严格的新生产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及油品质量标准,鼓励研发排放控制技术及装置,包括SCR、DPF等技术及关键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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