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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稿发布!贵州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不限
作者: | 作者:韦伯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5-04 | 5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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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咨询获悉,4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正式明确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我省具备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对比征求意见稿,在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规定中,“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由电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变更为“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正式稿还增添了大型工商业光伏上网模式:“省具备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在项目备案管理方面,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研究确定。

删去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可进行整体备案的表述。

此外,文件要求,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有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考虑房屋结构安全,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投资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

文件规定,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115号)废止。

原文见下:

黔能源新〔2025〕23号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万峰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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