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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首个分布式光伏细则征求意见稿,企业有不同意见尽快反馈
作者: | 作者:韦伯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3-26 | 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夏发布首个分布式光伏细则征求意见稿,企业有不同意见尽快反馈

3月15日,宁夏发改委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对1月17日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详细内容参考《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根据本省市级情况进行细化,做了进一步规定。

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的细化政策,目前该文件正在征求意见中,企业有不同意见可尽快反馈!

1、明确“工商业分布式”的自用比例,最低30%或50%,超出不予结算电费!

这是最受企业关注的一点!根据宁夏征求意见稿: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

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

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

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进行监测评估,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连续2年低于限定的自用比例,上网模式转为全部自发自用。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重新开展并网申请,接入系统设计等工作。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宁夏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2、允许非自然人户用“大备案”!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

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的项目按照全额上网模式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因接入引起的公共连接点以上电网改造部分投资由电网企业承担,公共连接点以下的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不同类型项目备案材料要求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细则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

3、明确农光、渔光、小型地面,大型项目全额上网,按集中式管理!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作为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及并网工作。

4、红区内暂缓新增项目!

在电网承载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暂缓红色区域新增分布式光伏接入。

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按照申请顺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入市交易!

加快推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进入电力市场,建立分布式光伏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加强与现有市场机制的衔接,试点开展分布式光伏以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更好将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转换为经济效益,促进分布式光伏通过绿电交易提高投资收益。

6、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材料及电压等级!

分布式光伏并网电压等级应符合《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23)要求,

并网验收申请需要提交:

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型式认证报告或质检证书,包括发电、逆变、变电、断路器、刀闸等设备(光伏电池、逆变器等设备,需取得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并网前单位工程调试报告(记录);

并网前单位工程调试报告(记录);

并网设备电气试验、继电保护整定、通信联调、电能量信息采集调试记录;

并网启动调试方案;

项目运行人员名单(及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7、对改扩建项目的规定!

对在原有基础上扩建的项目,原项目已纳入补贴目录的,扩建部分按照新装办理,原项目无补贴的,扩建部分按增容业务办理。

在发电地址、发电容量、发电模式不变条件下可办理过户,应满足建筑产权、发电户、用电户等的权属匹配,并按新装并网当年补贴标准执行。

消纳模式变更的,电网企业按新装并网流程办理,补贴按照项目并网当年的价格政策执行。

分布式光伏连续六个月未发电且现场设备已拆除的,由电网企业告知业主或向社会公示后,进行销户处理。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并网后擅自增加发电容量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涉网参数!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仅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