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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共7章)
作者: | 作者:韦伯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3 | 7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负荷水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管,并提出监管建议。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分析,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说明原因。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的,电网企业应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三十条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