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不低于0.95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不低于0.8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不低于1.2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5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医疗废物处置费——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按床位收费,每床2.5元/日;(2)按门诊病员人数收费0.1元/人次;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按营业面积或日产垃圾量分档,100~2100元/月;(2)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600~85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其他危废处置费——不超过500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2~1.8元/千瓦时(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最高不超过1.26元/千瓦时(含电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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