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总体要求指出,到2027年,交通运输绿色燃料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体系基本建成。
完善车船绿色燃料加注体系规划,系统推动车船绿色燃料加注设施和装备发展。
探索标准化燃料罐、箱式电源等可移动船舶设备共享共用,支持内河船舶应用光伏发电技术,积极推动电力、液化天然气(LNG)、生物柴油、绿醇、绿氨、绿氢等清洁能源在船舶上应用。
积极推广邮件快件航空运输应用可持续航空燃料。
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能力。加快突破绿色燃料生产技术瓶颈,逐步提高绿色燃料制备效率。
推动建设一批绿色燃料生产基地,加快提升液化天然气(LNG)、生物柴油、绿醇、绿氨、氢能、生物航油等供给能力。鼓励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清洁能源制氢。
逐步完善交通运输绿色燃料储运加注网络。统筹交通运输装备绿色燃料需求,积极推进重点区域绿色燃料储运加注设施建设。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服务区、货运场站、港口、机场、枢纽等建设综合能源补给站。积极稳妥推广多元化氢能储运方式。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能源、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新型能源体系,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融合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现就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协同联动、统筹谋划、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快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动交通运输动力绿色低碳替代,强化交通运输清洁能源保障,为积极稳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
到2027年,基本形成多部门协同的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装备体系逐步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的比例达到10%。交通基础设施沿线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不低于500万千瓦,就近就地消纳比例稳步增加。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逐年提升,交通运输绿色燃料生产能力显著提升。
到2035年,推动交通运输和新型能源体系全面融合互动,初步建立以清洁低碳能源消费为主、科技创新为关键支撑、绿色智慧节约为导向的交通运输用能体系,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比例保持高位,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开发的绿色电力以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为主。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主流,新能源营运重卡规模化应用,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体系基本建成。
(一)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规划衔接互动。在国家相关规划中,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沿线新能源资源普查。统筹清洁能源自然禀赋、用能需求、建设条件等要素,推动制定省级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二)统筹规划交通运输清洁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开展公路水路充(换)电站设施网络规划,加强与电网规划的协同布局,提升清洁能源就地保障水平。完善车船绿色燃料加注体系规划,系统推动车船绿色燃料加注设施和装备发展。开展铁路电气化改造规划,推广清洁能源供电新模式。
(三)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要素保障。强化用地、用海等资源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周边未利用地和存量用地开发清洁能源。加强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设计,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共享共用通道、管廊、杆塔等资源。推动各地优化完善清洁能源年度开发方案,在规划目标、项目入库、并网接入等方面给予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项目支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沿线配电网建设,持续提升配电网供电可靠性和综合承载能力。
(四)创新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管理模式。在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根据项目实际增加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专章。鼓励交通与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同步开发、同步招商。对同一投资主体依托同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清洁能源开发项目,相关项目核准(备案)主管机关可以依法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新改扩建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在主体工程建设中同步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五)安全有序发展铁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充分利用候车楼、货场、站房、铁路沿线等资源,综合考虑光环境影响和安全影响,对符合条件的既有站点进行光伏改造,建设光伏屋顶、光伏车棚。新建大型铁路场站屋顶预留安装光伏发电所需的基础条件,鼓励站场应用清洁能源。
(六)全面推进公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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