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出台,已过去两个半月。
截至目前,已有六省出台省级相关文件,对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比例做出规定。
其中,吉林省一般工商业光伏余电上网比例最低,不超过20%。这也意味着当地项目至少有80%的电量自用。湖北次之,自用比例最少50%。宁夏依托公共机构和依托工商业厂房的两种类型自用比例分别为30%、50%。
广东、江苏暂不做限制,但后续也将根据情况做调整。贵州自用比例由电网确定,目前尚未明确。
需要指出的是,湖北要求2025年1月17日前已备案、采用“全额上网”或者“余电上网”方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开工的一律不得开工。
目前,贵州、宁夏、江苏、湖北的政策文件为征求意见稿,后续上网比例及其他细则或将有所变化,具体见下:
2月10日,贵州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由电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通知指出,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在运行管理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连续2年低于限定的自用比例,上网模式转为全部自发自用。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宁夏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的项目按照全额上网模式管理。
广东省能源局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文件指出,一般工商业光伏暂不强制自发自用比例,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
文件明确,对于利用既有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如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采用全额上网模式,或需要新建、改造供电线路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
4月3日,吉林能源局在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时,提出具体落实工作要求。
文件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科学动态调整余电上网比例。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江苏在初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需要上网的大型工商业光伏以及需要全额并网的一般工商业光伏可按集中式光伏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也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科学选择三类上网模式。
4月11日,江苏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适时明确具体比例”,此条末尾补充强调“适时明确具体比例”。
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湖北的分布式光伏并网、备案细则进行调整。
根据文件,一般工商业光伏年度上网电量不得超过发电量的50%,对于年度上网电量超过50%的电量电网公司可暂不予结算,企业可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电量纳入当年可上网电量。
此外,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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