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参与电力市场。
鼓励项目业主将具备条件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整合成“虚拟电厂”,作为同一主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引导新型主体在现货低价时段充电,高价时段放电获得峰谷价差收益。放电阶段参照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运行模式,按照不报量、不报价、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的方式,自主申报次日运行计划曲线,参与现货交易,作为运行日安排电力运行的边界条件,进行优先出清,同时暂不承担市场调节费用分摊返还。鼓励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获得额外收益。蒙东地区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之前,可按照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参与有偿调峰、调频获取收益,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按相关规则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五、健全项目盈利模式。
参照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有关细则,“光储充”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在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允许分布式光伏余量上网,同时参照网内保障性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确保上网余量全额优先消纳。项目储能部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的容量补偿标准和机制享受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和补偿期暂按0.35元/千瓦时、10年考虑(从设备并网后向电网首次放电算起),补偿资金由市场交易主体中的发电企业分摊,电网企业结算。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六、加强配套电网保障。
电网企业要为“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以低压方式接入的客户,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电能计量装置,实行接电“零投资”。为高压客户提供“三省”服务,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客户建筑区红线,红线外实现“零投资”。在保证安全运行和电力消纳的前提下,简化项目接入电网手续办理、并网验收和电费结算等工作。
七、助力绿色交通发展。
拓展公路沿线等场景下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广度,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为推广实施“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各地区结合绿色交通,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推动新能源与交通融合发展。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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