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行利用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4)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
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在市内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豁免利用,处置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能相适应。
(5)因有关政策及市场饱和等因素,对涉及重金属排放、新建废铅蓄电池收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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