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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初,随着呼吸道疾病发病率的上升,以及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日益严重,民众对于PM2.5等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为解决导致雾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大气问题,减少对群众健康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转发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意见》强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自此,挥发性有机物首次成为国家层面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污染物,相关治理标准的制定和治理工作的推动开始加速。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需要进行VOCs控制。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家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
图表 1:“大气十条”规定的各区域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
资料来源:韦伯咨询整理
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进行了规定。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成为VOCs工业排放行业治理第一枪。《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2015年6月,随着排污标准的不断完善,VOCs排污费征收也被提上日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大类,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等7个小类。
图表 2: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省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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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
2016年3月,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所有25项指标中,资源环境指标全为约束性指标,占所有指标的40%。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其中包括钢铁行业、建材行业、石化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VOCs治理,全国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图表 3:“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SO2、NOx减排目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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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原环保部、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并明确至2020年,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图表 4:国家VOCs治理重点规划与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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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点地区VOCs监测及治理全面推进
2016年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涉废气排放企业中,共有293家企业监测了废气中VOCs的排放情况。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等26个省(区、市)对废气企业VOCs有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已有天津、山东、山西等省(区、市)开展VOCs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试点。
2017年2月,原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及六省(市)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26”城市区域内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进多行业VOCs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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